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人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及时恢复的,由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或者拒不恢复的,由湿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费用由占用人承担,并处湿地恢复费用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