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湿地保护规划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核占用湿地申请的;(三)未依法履行湿地保护管理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