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恢复、补建的,由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补建;逾期未恢复、补建或者拒不恢复、补建的,由湿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补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按照应当恢复、补建的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