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