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在湿地内建造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围坝、道路及其他交通设施、标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