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涂改、掩埋、移动、损毁或者破坏湿地保护界标的,由湿地所在地的区县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