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方案,经市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因防洪抢险等突发事件需要占用湿地,或者涉及河流、湖泊、水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方案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名称、范围、期限、保护措施、恢复方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