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恢复、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按照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恢复、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