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在湿地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对湿地结构功能、保护对象及价值可能造成影响的评估等内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同级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