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保护点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