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申请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