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列入湿地名录的湿地设立保护界标,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部门、责任单位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掩埋、移动、损毁或者破坏湿地保护界标。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