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一)面积八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二)宽度十米以上、长度十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三)库容量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四)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生物物种分布的湿地;(五)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面积二公顷以上的湿地,且未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