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重要性,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和调整,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生态环境、城管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部门、责任单位等事项。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