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重要性,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和调整,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生态环境、城管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部门、责任单位等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