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或者其他方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