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山林权属争议的,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下列规定申请调处:

(一)发生在县内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二)发生在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内跨县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三)发生在省内跨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的,或者发生在中央所属单位与地方所属单位之间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前两项情况的,当事人可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对久拖未决,且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大的山林权属争议,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主动调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