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章 处理程序第八条有效发生山林权属争议时,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不得单方面发放山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可能影响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证照,发放的一律无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