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章 处理程序第十条有效公民之间、公民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山林坐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跨乡(镇)的,可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