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县(含县、市、市辖区,下同)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协同办理。各有关部门应当对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处工作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