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争议解决以前,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