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章 处理依据和原则第三十条有效对发生权属争议的山林,双方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经多次协商又达不成协议,依照本办法规定又难以划定权属界线确定其权属的,可决定收归国有,并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管理办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