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土地证、协议书、判决(裁定)书等有关证据载明的山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其载明的四至为准,确定权属。四至界址的范围有争议时,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地物标为准,确定四至界址。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