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应当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调处,主动协商,着重调解的原则。

调处山林权属争议过程中,各方必须做到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依法办事。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