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发生在本省境内的山林权属争议的调解处理(简称调处,下同)均适用本办法。本省与邻省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