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山林权属争议,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