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章 处理依据和原则第二十八条有效林业三定后,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将承包山、自留山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