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土地改革后农业合作化前,因迁居、婚姻等原因随带或赠送给他人的山林,接受一方办理了山林入社手续的,属接受一方社队(乡、村)集体所有。没有办理入社手续的,仍属原社队(乡、村)集体所有。

农业合作化后,因迁居、婚姻等原因随带或赠送给他人的山林,仍属原社队(乡、村)集体所有,但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