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章 处理依据和原则第二十六条有效建国后,一方确属越界在对方荒山、稀疏林地营造了人工林,山权不变,人工林林权归造林并从事了经营管理的一方所有,但人工林的收益分成比例由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一代人工用材林进入主伐期后,林权所有者应当作好规划,依法主伐,期满林权归山权所有者所有。主伐期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人工林伐后迹地更新由山权所有者负责。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禁止皆伐。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