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保护山林所有者、使用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山林权属争议地区的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