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章 处理程序第十四条有效对受理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应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