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山林权属争议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或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均应制作协议书,明确山林的四至,并由当事人双方实地设置固定界标并附四至地形图。协议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当事人双方及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存。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