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章 处理程序第十五条有效山林权属争议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或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均应制作协议书,明确山林的四至,并由当事人双方实地设置固定界标并附四至地形图。协议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当事人双方及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