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章 处理程序第十一条有效调处申请均应书面提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三)请求调处的理由、具体要求和调处方案,并附地形示意图;(四)有关证据材料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