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调处申请均应书面提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请求调处的理由、具体要求和调处方案,并附地形示意图;

(四)有关证据材料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