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推动创新要素跨境便捷流动和国际创新资源高效聚集,在商务考察、出国参展、贸易洽谈、离岸创新创业、技术贸易、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为创新主体提供服务和便利。

支持创新主体与国际知名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科学研究,促进国际科技交流和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支持设立国际科技组织、国际知名学校、国际科技研发机构、国际科技服务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