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任职。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