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是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除外。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限内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依法将科技成果使用权许可他人实施。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