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鼓励、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探索、发现和开拓新的知识领域,推动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对接融通,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鼓励、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面向行业、产业共性技术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