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强化科技领域发展规划、资源统筹、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责,加强服务保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