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科技创新规划;

(二)在编制、修编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的基本要求;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经费投入和使用机制,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发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等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

(四)加强对创新主体、创新过程、创新成就的宣传,营造尊重人才、开放包容、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

(五)完善创新驱动评价机制,把创新业绩纳入相关考核;

(六)协调解决科技创新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