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推动滇中城市群科技协同创新,构建区域创新合作机制,强化产业协同;加强与国家重要创新策源地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研究开发、人才交流、市场开拓等方面合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各具特色的科技创新合作发展路径,促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