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优化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相关的薪酬激励机制。各类创新平台按照规定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股权期权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予以激励。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