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激励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将企业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等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