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三章 企业和科研机构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发挥科学技术优势,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投资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