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四十三条有效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首席代表由行业、区域工会主席担任。尚未建立行业、区域工会组织的,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由行业或者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选派,或者由行业、区域内企业经民主推举、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