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四十四条有效已建立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征求本行业、本区域职工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