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四十一条有效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