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四十条有效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二)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四)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企图迫使对方接受其要求;(五)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