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企业方和职工方应当按照工资集体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将合同履行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的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