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