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工资集体协商首次会议召开五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情况和资料。企业方应当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包括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要的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